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资料图】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参考样本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注销合同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机构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机构通知开发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从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公积金机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级管理,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购房提取规定,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
1.补充协议(参考样本)
2.《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通知》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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